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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竣工验收

验收主体: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,应当按验收管理的的程序和标准,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。

验收期限: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3个月内;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,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,最长不超过12 个月。

验收程序: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,参照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;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,按照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》编制验收调查报告;火力发电、石油炼制、水利水电、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,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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